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国家权力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外,还包括( )。
根据“五权宪法”理论,孙中山将国家行政分设五院,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院,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