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甘某和李某均为某市金源像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的董事。2005年9月,甘某、李某又与其所在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王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工业用橡胶制品厂,从事橡胶制品的生产,其产品与金源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6年1月,金源公司发现了甘某和李某的这一行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甘某、李某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要求甘某和李某将其参与合伙经营工业用橡胶制品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金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甘某和李某将其合伙经营工业用橡胶制品厂所得收入交给金源公司。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甘某和李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工业用橡胶制品的行为是否合法?
(2) 金源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工业用橡胶制品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1)甘某和李某同陈某、王某合伙开办了工业用橡胶制品厂,其产品又与金源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金源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工业用橡胶制品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