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提示] 应当从概念、内容、性质、期限、起算与执行等方面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论述
   (1)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2)剥夺内容: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性质:它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在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4)期限:①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期限相等;②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③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④判处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5)起算:①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同时起算、同时执行。②独立适用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施行期间;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享有政治权利。④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
   (6)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各项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