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万宝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仟亿公司资本雄厚,觉得万宝公司很有潜力,拟对该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证券法》94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因此,仟亿公司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作书面报告而不是备案,故A项错误。《证券法》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据此,收购人不能撤销但可以变更,故B项错误。《证券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据此,仟亿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与万宝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故C项正确。《证券法》第96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第一大股东不一定达到了30%,所以不一定要适用该条规定,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