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在院内翻建房屋时,邻居张某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阻碍李某施工。李某为解决该纠纷,多次找乡政府解决争议,但乡政府一直不给处理,李某遂于2001年6月1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6月5日依法受理后,向乡政府下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乡政府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对李某和张某的宅基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乡政府于2001年7月2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并送达给李某一份。李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县政府随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和《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告知李某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县政府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存在哪些程序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本案中,县政府在多处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程序规定:
   (1) 县政府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后,向乡政府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没有法律根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只有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才会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行政复议程序刚开始,县政府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故不存在责令限期履行的问题。
   (2) 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曰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县政府是将该纠纷看作民事纠纷来处理的,但既然是民事纠纷,县政府就不应受理李某的复议申请,既然已经受理,就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不能随意终止复议程序,况且行政复议法并未规定此种终止行政复议的情形。县政府在本案中将行政复议程序和一般的行政处理程序互相混淆,造成了程序的混乱。
【答案解析】[提示] 行政复议程序属于行政程序,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考生对行政复议一些基本程序的掌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