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7月21日国内C银行受理了D公司一笔出口信用证业务,金额为USD55000.00。C银行审核单据认为单证相符,于7月22日寄单给开证行。7月28日C银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提出不符点:Certificate of analysis showing quantity not complied with L/C,具体表现为:信用证描述硫酸锌霉素的数量为105BAu(BAu为药品单位),而检验分析单上的数量为600BAU。 请你分析开证行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分析] 开证行拒付没有道理。因为虽然根据UCP600规定,银行只审核单证表面是否相符,如果单证表面不相符,即构成不符点。但在本案中,由专业药厂出具的检验单中600BAU只是药检所规定的化验分析单位而已,并非信用证中所言之数量。而且按照检验规定,硫酸锌霉素是以每600BAU为一个检验批量,而不能按购货数量出具检验分析单,本案中105BAU硫酸锌霉素为化验分析的600BAU的一部分,信用证CERTIFICATE OF ANALYSIS所要求说明的是药品的各项指标,如酸度、生物效价等,与重量无关。因此,不能认为单证之间数量不符,开证行应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