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店"。2000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2000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钱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兴旺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8月,兴旺商店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即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2001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因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丁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被告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 2000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无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甲也应承担;而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乙、丙,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丁与乙、丙之间应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这批货物的亏损,丁也应承担责任。
问答题 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
【正确答案】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
【答案解析】对于第一个问题,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合伙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益,共担责任,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与亏的不是合伙。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乙、丙还本付息,丁对这批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伙关系的认定上,丁和乙、丙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对于经营洗涤用品发生的亏损,丁没有义务分担。
问答题 甲的退伙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甲的退伙有效。
【答案解析】对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退伙有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宜,所以,甲未经乙、丙同意,退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甲的退伙给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并且过错在甲一方,甲对合伙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问答题 对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正确答案】甲、乙、丙对第一笔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人均有义务清偿欠百货批发公司的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乙、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对商店欠丁的钱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甲对兴旺商店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对商店欠丁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债务应由乙、丙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