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新闻侵权的表现、 案例和预防措施。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 通过新闻传播媒介, 在新闻采访、 写作、 编辑、 发表过程中, 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 向公众传播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 从而侵害了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 1 ) 新闻侵权的表现及案例
新闻侵权纷繁复杂, 比较常见的新闻侵权有对当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对当事人的著作权侵犯等。 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 肖像权
以及隐私权等, 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没有处理好新闻信息和当事人人格之间的关系, 或者散布有损公民人格的新闻信息, 都会造成人格伤害从而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害著作权则主要表现为两种: 一是新闻信息传播通过连接的作用导致受众侵害他人著作权; 一是上传、 转载、 复制、 粘贴等损害著作人的著作权。
在具体实践中, 新闻侵权主要有六类表现:
①新闻报道内容失实。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 即新闻作品中的 “ 事实 ” 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 构成侵权; 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 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 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即主要内容、 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 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例如, 北京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 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 但其在文章中称, 经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 得知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 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 文章刊登后, 死者家属非常不满, 将报社诉上法庭。 经审理, 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并公开致歉, 赔偿损失 3500 元。
②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重要功能, 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 但新闻评论也有可能造成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 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 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 谩骂或其它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 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构成侵权。
③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 事后证实报道不实, 构成侵权。 例如, 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 某演员因病去世, 实际上该演员正在剧组拍戏。 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 法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演员的名誉侵权, 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 1 万元。
④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 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 构成侵权。 例如, 陕北老汉张大爷在村口晒太阳时, 被正在陕北采风的摄影家抓拍下来。 后该照片刊登在一家杂志的封面上, 陕北老汉遂起诉该杂志和摄影师侵犯肖像权。 北京一中院审理该肖像权纠纷案, 支持了陕北老汉的诉讼请求, 陕北老汉终于维权成功。
⑤过失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 媒体为追求猎奇、 招徕读者, 或为扩大影响、 哗众取宠, 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 使其人格评价降低, 构成新闻侵权; 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例如, 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 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 进行前后对比, 本意是好的, 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构成了侵权。
⑥褒扬性的新闻报道也可能引起新闻侵权。 无中生有地任意拔高, 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 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 造成精神痛苦。 批评可能脱离真实, 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 表扬严重失实, 致他人名誉受损, 也会导致侵权。
( 2 ) 预防新闻侵权的措施
①要充分地尊重他人的权利, 切实加强自我约束。 自律的水平是一个人, 也是一个行业它的良知和判断力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新闻行业需要加强自律, 形成有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或者行业协定, 预防新闻侵权。
②将新闻与创作分开, 避免虚假新闻。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 新闻报道应该与创作严格分开。 新闻的发布者要加强对新闻信息的核实, 可以选择权威的信息源、 多重信息源, 避免虚假新闻。
③将过程与结论分开, 避免媒体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法律规定, 以新闻报道干预和影响司法审判的进程和司法公正。 仅从预防新闻侵权的角度看, 媒体在司法案件的进行过程中干预和影响法院的审判进程也是非常危险的, 是可能引起诉讼的。 媒体在新闻报道中要把过程和结论分开, 不要轻率地下结论, 以免因为结论失实造成新闻侵权。
④将报道和评论分开, 避免夹叙夹议的写作风格和表现方式, 充分利用 “ 公正评论 ” 免责的法律空间。 在法律上, 新闻报道和评论这两种文体的空间有所不同, 报道要求真实, 而评论不能用真实来评价和衡量, 其标准是公平或公正。 公正评论免责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报道和评论分开也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
⑤将客观与主观分开, 避免超越喉舌的职能, 充分地利用特许权给予的法律空间。 特许权的概念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做诽谤性的陈述而不必承担法律的责任。 我国特许权有两种: 其一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文书和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职权行为; 其二是内参。 如果国家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公开的职权行为(如政府发布消息) , 则媒介援引报道不承担侵害名誉的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 资料等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 当事人以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⑥学会运用平衡报道的技巧, 避免成为纠纷或者事件一方的代言人。 新闻报道应当做到平衡、 公正, 不能只替一方说话。 新闻媒体在报道冲突性新闻事件时, 应当给予冲突双方同样的发声机会, 避免因为价值判断失误而造成新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