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抵押的效力;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和从属性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本题中,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当事人就抵押权问题未有约定,故戊对丙和丁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的规定,本题中,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戊可以就丙和丁的任一房屋或者各个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在房屋价值和债权范围内由戊自主决定。由此可知,A、B、C、D选项的表达均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