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木材厂从乙建材公司购入门窗一批,赊欠货款50000元,后乙建材公司从甲木材厂购入价值30000元的木料,没有付款。甲木材厂将和乙建材公司之间的交易文件交由丙保管,后丙的住处发生大火,合同等文件都被烧毁。乙建材公司以甲木材厂拖欠借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查反诉的处理,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共同被告,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合并两诉,因此A项错误。同理B项错误。甲对乙的反诉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对丙的诉讼属于保管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不同,且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毫无共同之处,应分别审理,CD项错误。AC项还有错误在于甲对乙的债权请求实际上是一种诉讼上的抵消,是被告提出的防御方法,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在各自债权成立的前提下判令抵消,并不能当作反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