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购买了某市旧城区一栋临街二层工业厂房,购买后自行将厂房拆 除重建为商业用房并对外出租。2017 年 5 月 28 日政府对该区域作出征收决定,并于 2017 年 6 月 1 日进行了公告。乙房地产估价机构与 2017 年 6 月 12 日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征收评 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进行了实地查勘。
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的内容不包括( )。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 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 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选项 D 不属于房屋征收评估的内容。
该项 目房屋征收评估的价值时点应为( )。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甲公司的房屋应当按照( )进行评估。
原登记用途为工业,甲公司购买后自行将厂房拆除重建为商业用房并对外出租,该 房屋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采用比较法和收益法进行测算时, 若比较价值为收益价值的 1.2 倍,则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一般宜采用( )。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在同时选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 价的情况下,根据估价目的的特殊要求,可以将其中一种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作为综合测算 结果。例如,为征收补偿的需要,同时选用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 评估,在比较法的测算结果最高的情况下,可以将比较法的测算结果作为综合测算结果,因 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将比较法、 收益法和成本法的测算结果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或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计算出综合测算结果, 则最终评估价值就会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