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李某 2020 年收入情况如下:
(1)5 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150000 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28000 元。
(2)6 月以 2100000 元的价格,转让一套两年前无偿受赠获得的房产。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为 1050000 元,受赠及转让房产过程中已缴纳的税费为 170000 元。
(3)8 月在参加某商场组织的有奖销售活动中,中奖所得 10000 元,将其中的 5000 元通过国家机关捐款给贫困山区,李某选择在中奖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
(4)9 月将租入的一套住房转租,当月向出租方支付不含税月租金 4800 元,转租收取不含税月租金7600 元,当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过程中可扣除的各种税费 500 元,并取得有效凭证。
(5)11 月将本人一部长篇小说手稿原件拍卖取得收入 30000 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李某转让受赠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某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李某 9 月转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长篇小说手稿原件拍卖收入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李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8000×3)×10%-2520=4080(元)
(2)税法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转让受赠房产的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1050000-170000=880000(元)转让受赠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80000×20%=176000(元)
(3)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山区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公益捐赠扣除限额=10000×30%=3000(元)小于5000(元)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000)×20%=1400(元)
(4)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10%征收个人所得税。转租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600-500-4800)×(1-20%)×10%=184(元)
(5)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20%=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