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科鼎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围绕公司章程的制订进行讨论,并按公司的实际需求拟定条款规则。关于该章程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考点]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解析]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另外做出规定,故A项正确。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规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坚持资本多数决,防止大股东压榨小股东,问题是:资本多数决可以达到何种程度?“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该如何理解?三分之二究竟是可以超越的最低标准还是不能改动的绝对标准?从字面意思来看,可以认为三分之二是最低标准,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解散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尽管,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约定容易造成公司治理僵局,但也可以充分彰显股东自治与章程自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
《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8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在此,《公司法》特别将董事的表决机制确立为一人一票,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容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故C项错误。
《公司法》第51条第1、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据此,如果科鼎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则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而不能全由公司股东代表组成,就此而言,D项错误。但是,如果科鼎有限公司股东较少,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则公司监事可以都由公司股东组成,D项又属于正确选项。总体而言,因为D项表述存在错误的可能,故D项不能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