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乙公司办理了预告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甲公司擅自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抵押权不设立。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男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考生需要树立物债二分的思维,物权与合同并非同一回事,二者各自有其独立的规则。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物权的变动需要遵守物权法的规则,动产物权要交付,不动产物权须登记,不可认为合同生效物权即设立,也不可因物权未设立而反过来否认合同的效力。切勿将物权与债权混为一谈。因此,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