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1:A村村委会办公室中央有一块黑板,上面写着:“为了及早收上修路款及早立项,凡在12月25日以后到村委会办理事务,需要先交修路集资款。”
案例2:B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分田的承包权。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
案例3:C村有一栋已停用多年的村办厂房。2012年12月6日,该村村委会主任王某经村党小组长会议决定(未召开村民会议),以村委会的名义与邻村祝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厂房作价5万元卖给祝某。
案例4:D村村民徐某承包了村委会的300亩林地,并签有书面合同,承包期是20年,今年是承包的第3年,徐某全家迁入城镇落户后,村委会打电话告知要收回徐某的承包权。
问答题
分别指出上述4个案例中村委会做法的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案例1:
村委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的确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A村村民如果不交修路集资款,则不能到村委会办理事务,显然此处,村民并不是自愿的,该村村民可以向法院上诉。
案例2:
村委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村委会不能收回李某的承包权。
案例3:
村委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且根据该法第8条、第24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该村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将集体所有的厂房出售,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与祝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案例4:
村委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本案中村委会是没有权力收回徐某的承包权的,应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按照徐某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假如你是B村的大学生村官,你将如何处理张某违章建房一事?
【正确答案】如果我是B村的村官,我会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首先,找到B村村委会,告知其对李某收回承包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并给出法律条文,向其作出解读,使其意识到存在的问题,说服其将承包权返还给李某。
其次,如果村委会不听我的劝说,执意不改,那我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村委会更改其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