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到长城旅游,临走时用小刀在长城上乱刻划,并撬取长城的城砖,被管理人员制止,并处以罚款。但张某不服,认为自己不过是想带一块城砖留作纪念,算不上违法行为。
   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若是,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4条第1款、第 3款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26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所以,张某的行为是对长城这一风景名胜区的破坏,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4条的规定,长城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张某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