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诰”、“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包括:①“礼”。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礼”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吕刑”。吕刑是西周时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从《尚书·吕刑》所反映的情况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③“九刑”。九刑是西周刑罚的泛称。史籍中关于西周“九刑”的记载说明西周已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依据,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④“遗训”及“殷彝”。遗训是指商朝时期由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殷彝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在统治那些被征服的殷商遗民时,可以适用那些适合时宜、对现实统治无害的殷商时代的法规。
(2)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有:①不孝不友。“不孝”罪被认为是最为严重的犯罪。在宗法体制之下,“不孝”、“不友”的行为,所危害的不仅是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而且危害到整个宗法社会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所以被视为“元恶大憝”,作为最严重的犯罪加以处罚。②犯王命。周王的意志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全体臣民绝对的遵行。所以,触犯王命、违抗王命的行为,也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③放弑其君。在宗法体制之下,君、父一体。而对于处于臣、子位置的卑幼、下属来说,他们对尊长有政治的和伦理的双重义务。所以,臣、子放逐或逆弑自己的君、父,被看成是“逆天理”的恶行。④杀越人于货。西周时期对于“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等抢掠财物、劫杀人命的刑事犯罪,也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予以打击。⑤群饮。周公等西周统治上层在总结殷商灭亡的经验教训时认识到,殷商王朝统治阶层酗酒废事,是导致政治腐败、社会混乱的一个重要诱因。为此,周公曾再三告诫,予以禁止。⑥违背盟誓。违背盟誓,也就是违背自己的庄严承诺,违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对于此类行为,人多数情况下是“告而诛之”。⑦失农时,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西周统治者颇为强调重视农时,规定失农时者治以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