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 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 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 便喊甲的名字, 甲一听便住手, 还向乙道歉说: “对不起, 认错人了。 ”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 )
AC 两项,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犯罪未遂形态的立法思想,“意志以外的原因” 应以“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作为认定标准。 本案中, 甲被熟人乙认出自己, 这一情况从客观上看并不足以阻止甲的犯罪意志, 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BD 两项,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 案件中甲之所以住手, 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选择放弃犯罪, 所以应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包括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实行行为, 是指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本案中, 甲对乙实施暴力, 已开始实施分则所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所以应属于实行阶段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