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陈某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诺成合同,签订的时候,合同成立并生效。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与邢某再订立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因而甲与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项正确。
办理产权过户是当事人的一项义务,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排除B项。
因陈某、邢某已经办理了产权的变更登记,邢某已经取得了所有权。从已知的条件看,没有理由否定这种所有权。一物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主张所有权,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合同。C项正确。
出租人将出租的房屋出卖,为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要求通知承租人,而绝不是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因此,排除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