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民间有“人无信不立”的说法,请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效力理论对其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1)该说法有其正确的一面。“人无信不立”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以及合同订立后,都应当忠实、全面、毫不拖延地履行合同。
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以及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不搞欺诈和瞒骗,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还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如在合同履行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保护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②依据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该说法也有其不正确的一面。对于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由于其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无需再为履行行为,因而无所谓“人无信不立”。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行使追认权对其进行追认,因此在权利人对其追认前或者权利人对其拒绝追认的,当事人均无须为履行行为,都无所谓“人无信不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