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怎样保障该原则的实施?
【正确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在否定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一。它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在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最早在理论上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从而把无罪推定正式确定为一项法治原则。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障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这是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在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吸取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从理论和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看,要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至少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落实。
   (1)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各部门法包括刑事诉讼法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各部门法包括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法律原则都应该在宪法中得到体现。从我国现状看,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就出现一种局面,那就是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罪推定的规定缺乏宪法依据。
   (2) 赋予公民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陈述或保持沉默,而控诉机关不得以国家强制权迫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自己是否犯罪进行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规则之一,也是保证无罪推定的基础性条件。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显然,这与沉默权的规则是背道而驰的。从举证责任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而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规定实际上要求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变相地让犯罪嫌疑人承担了举证的责任。
   (3)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拥有证据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保障。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刑讯逼供、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情况依然大量存在,以这些手段获取被告人口供和其它证据材料仍然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中发挥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未涉及以这些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院在审判中鲜有对证据获取手段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是一律作为定案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是少有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怀疑。因此,应该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对控诉方证据的合法性的合理怀疑,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