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正确答案】被告应是"满意水果店",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应以合伙的字号为被告,"满意水果店"正是三人合伙所起的字号。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45条第1款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企业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舍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三人合伙以“满意水果店”为登记字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诉讼主体资格,自应以它为被告。
问答题 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均有效,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舍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合伙内部虽然有协议限制执行合伙人的业务决定权,但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
问答题 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水果店的债权人可以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解析】根据上引《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舍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水果店的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的。可以向合伙人丙的财产进行追偿。
问答题 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抵押合同未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答案解析】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并未生效。
问答题 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正确答案】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以合伙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甲的免除行为有效。
问答题 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银行、庚、已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时,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与合伙所签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银行对合伙的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银行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抵押合同因为没有登记而未能生效,银行并未享有抵押权,其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因此,银行、庚、己的债权应当按比例平等地受偿。
问答题 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当优先支持水果店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答案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清偿所欠债务,各个合伙人应当首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因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同时需要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各伙人的个人债务时,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据此,法院应当优先支持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问答题 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被告,因为它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屠宰场的合法权益。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涛院提起诉讼。”第25条第l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县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问答题 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他们都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答案解析】乙、丙、丁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据和理由如上。
问答题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正确答案】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因为它赋予相对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资格和许可。本案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依据市政府的通告而吊销乙、丙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答案解析】人民政府向屠宰场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它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即屠宰生猪的资格许可,具体来说是一种资格许可行为。既然这是一种资格许可行为,没有获得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本案乙、丙、丁未获得定点屠宰标志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在正常情况下有权吊销共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是,由于市政府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不得依据该违法行为吊销乙、丙、丁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由此可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吊销的行为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