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的是______。
A.李大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
B.张小强,受人胁迫加入某盗窃集团,为该集团“后勤部人员”,为集团提供作案工具及进行销赃
C.胡二麻,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
D.郭仁靖,受“老大”邸某约请与另外四人一起参与殴斗廖某,打了两拳即离开,之后邸某等人竟将廖某殴打致死
A
B
C
D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刑法》第26、27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A、D两项中李大嘴、郭仁靖只是参与者而非组织、领导者,属于从犯。B项中张小强受人胁迫加入盗窃集团,属于胁从犯。C项中胡二麻策划组织了抢劫、抢夺活动,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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