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递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应该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应当按照顺序进行,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在本案中,由于妻子提起离婚申请,故可以推定妻子不打算宣告丈夫死亡。因此,冯敏所在单位无权申请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