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1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8月出生)在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上与驾驶员陆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以陆某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陆某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某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撞到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因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物损人民币21288元。问:
问答题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某某作为乘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司机陆某某,其本身不会存在期望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故意,张某某不是驾驶员,也不存在放任公交车造成严重后果的间接故意。但是张某某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料到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司机,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只是由于当时可能过于恼怒而没有预料到,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也已经造成了一人死亡、大量财物毁损的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交通肇事罪。
问答题
驾驶员陆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驾驶员陆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陆某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当然应该知道若驾驶员离开驾驶座位,公交车会因无人控制而偏离行使路线,从而造成交通事故。但当陆某某受到张某某的殴打时,陆某某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在没有将公交车驶停路边的情况下,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某扭打在一起,从而致使公交车偏离行驶路线,并撞向一辆自行车、一辆出租车及住宅小区的围墙,造成了一人死亡及大量财物毁损的严重后果。可见,陆某某对该严重后果持的是放任的态度,即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并且陆某某作为驾驶员,放任公交车无人控制,已威胁到了不特定公众的安全,客观上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陆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