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A公司向印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保险单一式两份。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 商业发票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 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 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第(1) 个理由不成立,《UCP6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第(2) 理由也不成立,《UCP6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因此,本证下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
   第(3)个理由成立,《UCP6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