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责不包括( )。
审查本级总决算的报告
批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撤销下一级政府关于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改变本级政府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解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责是: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