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河北某县以盛产优质红枣闻名遐迩。王甲、王乙、王丙三兄弟分别住在河北廊坊市、承德市和承德滦乎县。3人合伙在河北某县开了一家红枣收购站(以下简称供方),但没有注册登记,专门收购当地农民的红枣,然后转卖。1994年5月,王甲与包头市东河区一家以红枣为生产原料的营养滋补酒生产厂(以下简称需方)经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994年10月供方交付5000公斤二等红枣,单价3元1斤(人民币)。”“交货地点:包头东河火车站。供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收货后10日内付款。”当年红枣的收成量比预计的差得多,红枣价格扶摇直上。红枣收购站将收购到的枣先供应出价高的客户,到1994年11月尚未向需方发货。需方几次催货,供方均置之不理。1995年1月,需方厂家所在的地区划归与东河区相邻的青山区管辖。1995年2月,需方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一切责任。
请问:

问答题 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正确答案】按照《民诉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本案中,王甲、王乙、王丙合伙收购红枣进行转卖,应为共同被告。民诉意见规定,诉讼中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被告认为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这一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被告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包头东河火车站,但在起诉时合同并没有履行,原告住所地也已不在包头市东河区,因此,东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7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王甲、王乙、王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民诉意见》第“1条的规定,东河区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被告如不服该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设本案中需方在订立合同之后就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对东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否会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需方按合同规定预付了货款,就是诚实信用地履行了合同;供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并不是艇个合同没有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 35条的规定来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东河火车站”,所以,合同履行地点是东河区,东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只能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认为原告住所地已经归属于包头市青山区,故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给青山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既然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原告住所地”应指订立合同时的住所地,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东河区人民法院,于是又将案件送回东河区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选择管辖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本案中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收到受移送的案件后又移送至东河区人民法院,是违反程序法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届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本案中,应由东河区人民法院和青山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