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管线交叉布置时, 应布置在最上面的是
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 第 4.1.12 条规定,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 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 通信、 电力、 燃气、 热力、 给水、 再生水、 雨水、 污水。 给水、 再生水和排水管线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