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甲公司认为自己有拯救可能,遂申请进行重整,法院对此予以准许。请问,下列行为中,哪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
A.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的担保债权人乙公司事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主张行使担保权
B.甲公司租赁丙公司的一辆轿车,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丙公司不得要求取回
C.甲公司的股东张某、赵某、王某等不得请求分配股息
D.甲公司的董事长高某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重整期间的自动停止制度
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目的在于拯救企业,因此对债务人的有关权利要求应受到一定的限制。《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因此,担保债权人并非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行使担保权,故A项错误。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因此丙公司不得违反约定,要求取回,故B项正确。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因此,C、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