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优先购买权的基本内容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它属于消极形成权。 (2)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①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造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害,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③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另外,当抵押财产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由他人受让时,承租人可以对抗新所有权人。当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变卖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④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又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因此,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来对待。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a.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物权。 b.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物权请求权。 c.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d.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3)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条件 ①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同等条件”,具体内容包括: a.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在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其核心条款,集中反映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b.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c.在特殊情况下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确定“同等条件”。 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形式要件——“行使期限”,具体内容包括: 优先购买权在标的物出卖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即视为放弃。大陆法系各国一般规定“一定期限”从权利人收到出卖人(或第三人)的出卖通知时起算。在我国民法上,对优先购买权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a.在共有关系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b.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意义 ①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是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的保护。 ②秩序价值。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生活秩序,立法者确立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前,先买权人已于事实上占有、使用出卖的标的物,并在生产、生活上对其形成了一定的依赖。 ③效率价值。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经济效益,以做到物尽其用。 ④公平价值。为了维护先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而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而对出卖人利益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而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满足了社会主体在民商事领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合乎社会需求的。 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以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和消灭,因而具有非常强的制约性,是对权利人权利行使的一种制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