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所以,上述数据应选用2009年的数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上海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80÷(80+70)]+0.35×[30÷(30+40)]+0.30×[50÷(50+60)]=47%
上海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60×47%×50%=37.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