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可扣生计费。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2-12×3500×2=36000(元)预付股利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00×4=64000(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3500=12500(元)投资收益 10 万元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 元。工商局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00 元。租车费用属于家庭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00 元。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40000+36000+64000+12500-100000+5000+3000=160500(元)。
(3)李先生在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60500÷2=80250(元)。
(4)李先生来源于甲企业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250×30%-9750=14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