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先生与另一个合伙人在 A 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简称甲企业),双方出资比例5∶5。2018 年年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 2017 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 2017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70 万元,投资收益 10 万元,营业成本 43 万元,税金及附加 4 万元,销售费用 5.5 万元,管理费用 8.5 万元,营业外支出 5 万元,利润总额 14 万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1)合伙企业在 2017 年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 60000 元,计入了相关成本费用中。(2)合伙企业每季度末向各个合伙人预付股利 8000 元,计入了管理费用中。(3)期间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 2.5 万元和业务宣传费 0.5 万元,业务招待费 1.6 万元。(4)投资收益是合伙企业从其他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 5000 元。(6)李先生以甲企业的名义租赁汽车,专门供家人生活使用。2017 年的租赁费共 3000元,已计入营业成本。(7)李先生在 B 市另有乙合伙企业,分得 2017 年度利润 6 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调整项目。李先生选择从甲合伙企业中扣除生计费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甲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2)计算甲企业 2017 年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李先生 2017 年在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李先生 2017 年来源于甲企业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15%=10.5(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0.5=3(万元),准予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0×0.5%=0.35(万元)小于1.6×60%=0.96(万元),可以扣除 0.35 万元。合计金额=3+0.35=3.35(万元)。 

(2)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可扣生计费。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2-12×3500×2=36000(元)预付股利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00×4=64000(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3500=12500(元)投资收益 10 万元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 元。工商局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00 元。租车费用属于家庭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00 元。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40000+36000+64000+12500-100000+5000+3000=160500(元)。 

(3)李先生在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60500÷2=80250(元)。 

(4)李先生来源于甲企业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250×30%-9750=14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