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面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确的论述有: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法人格否认的基本原理与立法
[解析] 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人格的个别、个案式的否认,而非对该公司人格的全部、终局的否定,所以公司人格否认无须通过公司注销登记来完成,故A项错误;按照《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人格否认的要件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达到严重程度的,可能构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情形,电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必须明确的是,出资不实仅仅是可能适用法人格否认的一种情形,而非什么构成要件,所以C选项错误。
在2005年10月《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颁布有关司法解释,确认在个别场合之下可以否认该公司法人格,在过去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判例,所以B项正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国家也被称为“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在德国法上被称为“直索责任”。所以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