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已满14周岁,可以构成强奸罪。
(2)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
(3)甲教唆的乙不满18周岁,所以对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4)乙属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甲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强奸罪判处刑罚后,与其侮辱罪所判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
(6)乙虽然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亲友规劝、由亲友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乙虽然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由其父送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与甲的全部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