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1)该条是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2)法律规定代位继承的意义在于,切实维护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合法的继承权。(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为:
①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③须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④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依据代位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