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94年2月,原告某面粉厂在美国购买了5000余吨小麦,价值110万美元诊交由被告某航运公司经营的“致远”轮承运。该轮3月12日在美国华盛顿州装载原告的小麦。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致远”轮预定的航线附近可能会遇到恶劣气候。3月14日至3月20日,该轮在预定航线上遇到了大风浪。3月28日该轮驶抵中国天津港。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该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垫老化、损坏、变质,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变质。原告因此对被告提起货损的诉讼,诉至天津市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小麦价款损失、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150万美元。被告辩称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海上大风暴造成海水人舱,所以不承担责任。
根据案情,请分析:
(1)《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中对海运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及免责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2)本案中被告的辩解能否成立?
(3)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1)在本案中,“致远”轮的不适航是造成货损的根本原因。我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都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船舶适航的基本内容包括船舶本身适航、承运人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长和船员、航行设备、充足的燃料、淡水、食品等,还包括货舱要适货。本案中被告在开船前和开船当时并没有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垫老化、变质,这此损坏是表面的,显而易见的,而不是潜在缺陷
(2)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致远”轮在开航前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该建议明确指出,该轮在预定航线上可能会遇到大风暴,因此,被告应当预见而且已经预见到“致远”轮该船次预定航线上的风险。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3)由于被告的船舶不适航,引起货损,被告应负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