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决定共同发起设立凯莱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甲以自己名义为筹建中的公司向凯德集团租赁办公用房,花费5万元。2015年2月,乙以“凯莱公司筹备组”名义向富康公司购买一辆汽车,花费10万元。2015年3月,凯莱公司经过工商登记正式成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若凯菜公司认可甲所签合同,则凯德集团可以要求其支付房屋租金
  • B.若乙实际上将汽车进行私人使用,善意的富康公司仍然有权要求凯莱公司支付价款
  • C.若乙实际上将汽车进行私人使用,富康公司无论如何不能要求凯莱公司支付价款
  • D.若凯莱公司未成立,则凯德集团和富康公司可以要求全体发起人对有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设立人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成立后的公司并无清偿义务,除非公司对该债务特别认可,故A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据此,对于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所负的债务,成立后的公司通常有清偿义务,除非设立人是为个人谋求利益,而且相对人知情。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即便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谋求个人利益,成立后的公司也应当承担合同义务,故B项正确,C项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