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某,女,29岁,系某市民政局财务处出纳员。2002年初,市人民政府委托某建设银行发行建设某市的奖券,每张30元,5年还本。中一等奖者奖给三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中二等奖奖给二室一厅的住房地套。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购头,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也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前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
该民政局代职工购买了一部分奖券,后因部分职工有意见,财务处在开奖前,从不愿购买奖券的职工手中将奖券收上来,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但在开奖的前一天,财务处没有将奖券登记封存。2002年3月17日中奖号码公布,赵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号码是336637。赵某乘人不注意,用30元将这张中一等奖的奖券偷换出来。这张奖券是从某一不愿购买的职工手中收上来的。很快,全单位职工都知道本单位买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可在赵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这张奖券。局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赵谈话。开始,赵矢口否认,拒不坦露真情,后来实在瞒不住了,才于3月27日将那张奖券交了出来。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 赵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如不构成,说明理由。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赵某利用担任市民政局财务处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将本属本单位所有的中奖奖券非法据为已有,符合《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上述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③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如果是由于财物管理工作中的失误和其他差错造成的账面不符等,则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考点] 贪污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赵某所非法占有的是不留印鉴、不挂失的有价奖券,对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行为人一旦非法控制,不论其是否即时兑现,都将使财产合法所有者失去了对该有价凭证、证券、票证所代表的财产的实际控制。所以,行为人一旦占有、控制或者使这类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处于自己的实际支配之下,即非法占有、控制、支配了这些凭证所代表的实体性财产,就构成既遂的成立。当然,赵某在单位领导教育、开导下,最终交出了财物,没有造成实际的物质损害,量刑时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问答题
| 假设作为单位的这部分奖券在开奖前被盗窃犯陈某盗走,后来陈某发现有一张中了一等奖,一张中了二等奖,两套住房已为陈某领取。陈某案发,两套住房的价值是否包括在陈某的盗窃数额内?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关于陈某盗窃罪的数额计算问题,根据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盗窃的解释》第5条第(2)项的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所以,陈某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应当包括两套住房价值。
问答题
| 假设赵某所在的单位属于某民办大学,则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则构成何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如果赵某所工作的单位为一民办大学,此种情况下,一般说来,民办大学并不属于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所以赵某也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应届本单位所有的中奖奖券的,仍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贪污罪,而应构成《刑法》第271条的职务侵占罪,即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人的行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的关键点就在于行为主体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