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可见无论是资金出资还是技术出资均是合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并不影响李南和张西的合伙人资格。相反,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关于合伙期间的债务,在对内关系上,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可见,李南虽中途退伙,但不影响其对合伙期间债务的承担,更不会影响其在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地位。至于李南撤回了出资的同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该字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内外有别。即对合伙人内部有效,对外无效。故A、B、D选项均错误,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