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2.
王一、王二、王三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约定。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王一主张对此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王二表示赞同,但王三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一、王二不得修缮
B、
因王一、王二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王一、王二可以修缮
C、
王一、王二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修缮
D、
若王一、王二坚持修缮,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三方无约定,王一、王二的比例占到了2/3,可以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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