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是______。
A、
李大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
B、
张小猛,受人胁迫加入某盗窃集团,为该集团“后勤部人员”
C、
胡二麻,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
D、
郭仁靖,受“老大”邸某约请与另外4人一起参与殴打廖某,打了两拳即离开,之后邸某等人竞将廖某殴打致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四个选项中,李大嘴只是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不构成主犯,选项A错误。张小猛属于胁从犯,选项B错误。胡二麻是犯罪集团中的“军师”,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选项C正确。郭仁靖只是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选C。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