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购入一台管理用设备,买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安装调试费3000元,均以银行存款付清,设备于同年12月25日交付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相同,A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1)2003年末,经检查该设备可收回金额为80000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
(2)2004年末,经检查该设备可收回金额为9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不变。
(3)2005年末,经检查该设备未发生减值,预计使用年限不变。
(4)2006年6月20日将该设备出售,价款收入60000元存入银行,并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1000元。
A公司按年度计提折旧,所得税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税率33%,2003- 2006年各年利润总额均为1000000元,各年除该项固定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编制A公司2003~2006年有关该项设备计提减值准备、处置以及相关所得税事项的会计分录。_____
(1)2003年末:
按会计制度确定的年折旧额=120000÷10=12000(元)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年折旧额=120000÷10=12000(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20000-12000=108000(元)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8000-80000=28000(元)
年末计提该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
借:营业外支出 28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8000
年末计提的该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8000元,为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进行纳税调增,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所得税=(1000000+28000)×33%=339240(元)
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28000×33%=9240(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339240-9240=330000(元)
结转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330000
递延税款 92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9240
(2)2004年末:
按会计制度确定的年折旧额=(120000-12000-28000)+5=16000(元)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年折旧额=120000+10=12000(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20000-12000-16000-28000=64000(元)
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20000-12000-(120000- 12000)÷5=86400(元)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90000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金额=min(90000,86400)(可收回金额,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价值=min(90000,86400)-64000=224000(元)
累计折旧增加金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64000+28000)-86400=5600(元)
或:(120000-12000)/5-16000=5600(元)
年末转回该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8000
贷:营业外支出 22400
累计折旧 5600
根据上述计算可见,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即转回的该项固定资产减值损失)22400元;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即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确定的折旧额 16000元大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12000元的差额)4000元。
应交所得税=(1000000-22400+4000)×33%=323928(元)
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22400×33%=7392(元)
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4000×33%=1320(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323928+7392-1320=330000(元)
结转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928
递延税款 6072
(3)2005年末:
按会计制度确定的年折旧额=(120000-12000-16000-5600)+4=21600(元)或: 86400/4=21600(元)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年折旧额12000÷10=12000(元)
根据上述计算可见,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即固定资产转回减值准备后确定的折旧额21600元大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12000元的差额)9600元。
应交所得税=(1000000+9600)×33%=333168(元)
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9600×33%=3168(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333168+3168=330000(元)
结转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330000
递延税款 316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3168
(4)2006年6月:
按会计制度确定的上半年折旧额=(120000-12000-5600-16000-21600)÷3÷2= 10800(元)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上半年折旧额=120000+10÷2=6000(元)
出售该项资产时按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12000+16000+5600+21600+10800= 66000(元)
出售该项资产时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12000+12000+12000+6000=42000(元)
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 54000
累计折旧 66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0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
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60000-(120000-66000)-1000=5000(元)
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60000-(120000-42000)-1000=-19000(元)
根据上述计算可见,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19000 -5000=-24000(元)为当期转回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处置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折旧额10800元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折旧额 6000元的差额4800元为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有关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交所得税=(1000000-24000+4800)×33%=323664(元)
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4800×33%=1584(元)
当期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24000×33%=7920(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323664-1584+7920=330000(元)
结转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664
递延税款 6336(7920-1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