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外部性的类型及其纠正方法。
(1) 外部性指一个经济活动的主体对它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影响。 外部性的影响会造成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 或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的不一致, 因此容易造成市场失灵。
外部性的影响方向和作用结果具有两面性, 可以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 那些能为社会和其他个人带来收益或能使社会和个人降低支出成本的外部性称为外部经济, 它是对个人或社会有利的外部性; 那些能够引起社会和其他个人成本增加或导致收益减少的外部性称为外部不经济, 它是对个人或社会不利的外部性。
(2) 传统的解决外部性的方案
①课税与补贴。 对产生外部成本者课税, 对产生外部利益者补贴, 其目的在于使外部效果的产生者自行负担其外部成本或享有外部收益。
②合并企业。 合并企业的目的就在于使外部性问题内在化。 如果生产 Y 商品的厂商对生产 X 商品的厂商施加了外部性, 那么这一现象导致资源配置扭曲的原因是第二家厂商不考虑其行为对第一家厂商所产生的成本或者收益。 因而, 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将这两家企业合并在一起。 合并后的企业会继续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这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③政府直接管制。 主要是指政府对产生外部成本的情况加以管制。 例如, 对污染的管制。
(3) 解决外部性的创新性方案
①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
若政府允许污染许可权交易, 实际上就创造了一种新的稀缺资源: 污染许可证。 交易这种许可证的市场将最终形成, 而且, 这种市场将为供求力量所支配。 那些能以低成本减少污染的企业将出售它们得到的所有许可证,而那些只能以高成本减少污染的企业将购买它们需要的所有许可证。 最终市场结果是有效率的, 实现了污染的外部性内在化。
②明晰产权
根据科斯定理, 只要产权明晰, 且交易成本为零, 私人市场就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 并有效地配置资源。 如将享受不被污染的水的权力赋予下游的居民, 那么下游的居民就可以与上游的企业讨价还价, 达成协议, 要求上游的企业给予赔偿, 因而实现了外部性内部化。 但是, 当利益各方人数众多时, 达成有效率的协议就尤其困难,因为协调每个人的代价过于高昂。 在该例中, 当下游的居民人数众多时, 要协调所有的人来与企业协商几乎是不可能的。 当私人协商无效时, 政府有时可以发挥作用。 政府是为集体行为而设立的一种机构。 在该例中, 即使在居民代表自己的利益行事不现实时, 政府也可以代表渔民的利益行事。
但是, 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问题在实际中并不一定真的有效。 这是因为: 第一, 资产的财产权不一定能够明确地加以规定。 有的资源, 例如空气, 在历史上就是大家均可使用的共同财产, 很难将其财产权具体分派给谁;有的资源的财产权即使在原则上可以明确, 但由于不公平问题、 法律程序的成本问题等等也变得实际上不可行;第二, 已经明确的财产权不一定总是能够转让。 这就涉及到信息是否充分及买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种因, 如谈判的人太多、 交易成本过高、 谈判双方都能使用策略性行为等等; 第三, 明确的财产权的转让并不总能
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运用科斯定理完全有可能得到这样的结果: 它与原来的状态相比有所改善, 但并不一定恰好为帕累托最优状态。 此外, 还应指出, 分配产权会影响收入分配, 而收入分配的变动可以造成社会不公平, 引起社会动乱。 在社会动乱的情况下, 就谈不上解决外部影响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