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某市土地管理局局长付某自从担任该职务以来,利用手中批地大权,收受巨额贿赂,为请托人非法批地或减收土地使用费,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付某利用贿赂得来的金钱,大肆吃喝玩乐,生活腐化堕落,引起该市群众的极大不满。有人向市公安局发送了匿名举报信,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非常重视,立即组成专案侦查小组进行侦查。经侦查发现,付某自上任以来,非法接受他人贿赂42万元,因非法批地、减征土地使用费,给国家造成损失约500万元,付某对这些行为供认不讳。侦查终结后,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付某的行为虽构成受贿罪,但其认罪态度好,且以前曾在本市大力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将功折罪,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问:
   (1) 市公安局对本案的侦查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2.(1) 市公安局对本案的侦查不正确,本案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除了上述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全部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侦查。本案中,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付某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因此,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侦查是不正确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本案中,付某收受巨额贿赂,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犯罪情节轻微,所以不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付某曾经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因而可以将功赎罪,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据此,不能以过去功劳有多大,只要触犯了刑律,就应当依法惩处,对任何人不允许有例外。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对付某提起公诉的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