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定,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
《城乡规划法(2015 版)》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