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型号的成套设备,总价值1500万元,约定分五期付款,每期300万元,合同订立后3日内付第一期,以后每2个月付一期,共分8个月付清。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付了首期款,乙公司将设备提供给甲公司后,甲公司立即投入了生产。但之后,甲公司未能按期如数付款,其间虽经乙公司多次催讨,2年后甲公司总共只向乙支付了700万元。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2年来的使用费100万元。甲公司辩称,由于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才导致生产能力下降而无法如期付款,并反诉乙公司,要求赔偿。
问: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问题。
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合同关系即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其中甲公司为买受人,乙公司为出卖人。
根据《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这是合同法分则中特别规定的一种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买受人甲公司未支付各到期价款的总额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乙公司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相返还对方已经交付的合同标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返还成套设备,乙公司应将已收取的货款返还给甲公司,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设备已被甲公司使用了2年,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使用费的主张于法有据,只要计算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
对于甲公司的反诉请求所称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其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的期间,因此该理由既不能作为其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其行使抗辩权的依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