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企业2016年全年税前会计利润25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国库券利息收入29万元,本年计税工资为120万元,实发工资为15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本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该企业2016年应纳所得税为( )万元。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0-29+30=251(万元),应纳所得税=251×25%=6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