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债务人甲公司破产案件于2015年3月6日被人民法院受理,2014年10月1日,甲公司偿还了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下列有关该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 A.该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 B.若该清偿行为是为了得到价值更高的房屋,从而使甲公司财产受益,则为有效行为
  • C.若该笔债务于2014年8月1日到期并清偿,该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 D.若甲对乙的债权清偿行为是在2014年5月1日进行的,而乙的债权应在2014年10月1日到期,则该行为不能被撤销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原则上属于可撤销行为,故A项正确。如果个别清偿可以增加债务人的总体财产,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则个别清偿例外有效,故B项正确。 C项,债务人在2014年8月1日对到期债权进行清偿,属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6个月之前的情形,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故C项错误。 D项涉及对未到期债务的清偿。就此,《破产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D项尽管属于提前清偿,但该提前清偿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之前,而且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故该清偿行为不能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