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恢复权利原则
[解析] A.B.C.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U}}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U}}。”《专利审查指南2010》5-7-6.2“手续”中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U}}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U}}。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U}}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U}}。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故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专利审查指南2010》5-9-2.2.1.3“滞纳金”中规定:“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故选项D正确。